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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實施 “魏則西悲劇”能否避免受關注

2016年09月01日 13:10:16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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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行辦法》初步確立了各方博弈基礎上的利益格局。由於操作空間較大,如何落實規範內容,是下一階段的重中之重。落實是比制定法規更能刺痛各方主體的利益再調整

  9月1日,《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施行。通過百度搜索可以發現,原來標注為“商業推廣”的資訊,也改為了“廣告”標識,這是《暫行辦法》帶來的一個變化。

  網際網路廣告開始進入逐步規範的初始階段。7月4日,《暫行辦法》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公佈,7月26日,為了落實《暫行辦法》,工商總局還下發《關於做好<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查處一批網際網路廣告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持續保持整治網際網路虛假違法廣告的高壓態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據工商總局網站消息,為配合《辦法》的施行,網際網路廣告監測中心同步開展網際網路廣告監測工作。截至目前,該中心一期基礎建設已經完成,初步形成基於雲計算的全國網際網路廣告監測能力,實現對數百家網站的監測。該中心將於明年正式投入使用。

  多次參與《暫行辦法》研討的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亞輝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除了因“魏則西事件”備受關注的搜索界定為廣告外,該規範還涉及多類型網際網路平臺。

  從不同類型看,付費搜索涉及的是搜索平臺,比如百度等;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的嚴格要求,涉及的是醫藥企業;對郵件廣告的規定則可能直接影響郵件服務商的利益,比如163郵箱;對程式化購買廣告的規定,則涉及這一新興行業的整體發展,其中就包括阿裏等巨頭;對廣告攔截、過濾的限制,則與360瀏覽器等有一定關聯。

  規範網際網路廣告,《暫行辦法》只是經過長時期博弈的初步産物。據了解,本來計劃和《廣告法》修訂同時于2015年9月1日頒行的《暫行辦法》因重重阻力,推遲了整整一年。《廣告法》修訂和《暫行辦法》起草均由工商總局主導。

  一位同時參與上述兩份法規文件研討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廣告法》修訂對廣告的界定並不週嚴,工商總局也曾表示,“這個問題不要著急,即將出臺的《暫行辦法》將直接明確列舉什麼是網際網路商業廣告,競價排名包括其中。”

  《暫行辦法》牽涉到的網際網路主體之多,各方利益博弈之難,可見一斑。所以,網際網路廣告規範效果如何,最終還與産業發展、企業內部規範、監管能力提升以及監管方式的改變等密不可分。

  另一方面,規範制定以及監管執法難免要面臨網際網路廣告“技術壁壘”。多位受訪人士均表示,網際網路巨頭參與廣告立法的程度很深,由於“立法者和工商總局對於網際網路技術均不是太熟悉,所以,到底怎麼弄,還是需要網際網路平臺專家參與。從最初的條款起草,到網際網路平臺調研,到初稿成型逐條審議,網際網路巨頭都會深度參與。”

  《暫行辦法》的出臺,意味著各方博弈基礎上的新利益格局初定,利益格局初定之後,如何落實規範內容,更加明確不斷出現的新的網際網路廣告監管,則是下一階段的重中之重。而且,由於《暫行辦法》以及其他規範本身的操作空間較大,落實可能是比制定法規更能刺痛各方主體的利益再佈局。

  首先,納入網際網路廣告監管範疇,並不意味著就明晰了監管內容。以付費搜索界定為廣告為例,宋亞輝就指出,是否將搜索服務界定為商業廣告,並不是問題的根本,關鍵是服務提供者的審核義務是什麼,有哪些注意義務。因為,“搜索推廣的關鍵詞本身要不要審核,標題以及快照的摘要,是否要經過審核,這是更為關鍵的審核義務,而《暫行辦法》對此並沒有明確提及。”

  其次,《暫行辦法》對新的廣告業態留出了足夠寬鬆的空間,這一方面是為了不過多干涉産業發展,另一方面也為下一步監管提出新要求。比如,《暫行辦法》用三條內容規範起程式化購買廣告問題,分別是第13條、第14條和第15條,但是,更多屬於解釋概念,並沒有細化的界定,實體規範並不多。

  所謂程式化購買,是指通過交易平臺代表廣告主自動執行廣告媒體購買流程,就像股票交易平臺一樣,連接廣告交易的買方和賣方。2012年也被業界稱為“程式化廣告元年”。在行業內部,阿裏旗下的阿裏媽媽行銷平臺和Google在中國推出的DoubleClick Ad Exchange廣告交易平臺,帶動了中國程式化購買發展的大潮。隨後,騰訊、新浪和百度等廣告交易平臺紛紛涌現。

  宋亞輝説,阿裏媽媽目前並沒有足夠能力審核通過交易中心的發佈內容,該種模式也是電腦技術背景下的商業創新,所以,從三條條文也可以看出,“實體上的規定並不多,可能也是擔心影響商業模式的創新。”

  再次,廣告規範中的“老問題”可能面臨新情況,比如大V廣告以及軟文等。近日,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解讀《暫行辦法》時分別提到,網路大V應對自己發佈的廣告盡到廣告發佈者義務,如廣告違法,網路大V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國華還表示,新《廣告法》是禁止“軟文”的,“至於微信裏的有些文章算不算軟文,下一步還要制定相關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廣告法》以及《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均明確把自然人作為廣告發佈者,雖然沒有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也是廣告參與者,尤其是一些知名網路大v,受眾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可能比一般媒體影響還大,特別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的網路大V以及其他組織、公司等,在廣告法上就是屬於廣告發佈者。

  不過,朱巍也表示,監管網路大V廣告行銷“很費勁”,尤其是一些“軟廣告”。比如,某大V發佈了一種酒或一種煙的文案,但他們稱是自己使用的,“即使有商業表達,當事人就不承認是廣告,也幾乎沒有辦法規制。”在朱巍看來,規範網路大V廣告很難依靠法律層面的細化,最終有賴於自律、公約,通過信用制度自我約束。

  《暫行辦法》的出臺,也被工商總局視為是“克服重重困難出臺的一部專門針對網際網路廣告的重要規章”。未來,貫徹落實,恐怕依舊會面臨“重重困難”。 尤其應該注意的是,監管的目的是維護公眾合法權益,滿足社會良性發展,不能因為過渡監管,而妨礙網際網路的發展和創新,要“到位”,又不能“越位”。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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