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求,讓你在朋友圈幫忙隨手轉發條廣告,你好意思不幫忙嗎?幫朋友的微店、網店打個廣告似乎是再正常不過的了。然而,這個轉發可能會給你惹來大麻煩。
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生效,明確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佈商業廣告,要顯著標明“廣告”。特別要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擔責。這個責任如何擔?來聽聽江蘇省工商局權威人士的解答。
舉個例子
常見 關係
B小姐(做微商,賣面膜)
A小姐(作為B小姐的朋友,轉發面膜廣告)
C小姐(作為A小姐的朋友,看到廣告……)
C小姐點擊廣告連結,購買了面膜,不料竟是假貨,使用後毀了容。
轉發廣告的A小姐將惹上什麼麻煩?
江蘇省工商局廣告處處長孫濤就上述例子分析:
雖然賣面膜的B應承擔責任,但C不認識B,C只好向法院起訴發廣告的A小姐。
這種情況,即便A小姐沒收錢,也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當然,如果能找到賣面膜的B,A小姐承擔的責任可能要小一些,但不是完全沒責任。
而具體到個案,這樣的情況,作為“友情轉發”廣告的人到底要承擔多少責任,以及賠償多少,要看發佈虛假廣告的內容和危害性而定。
轉發廣告不管收不收錢都要連帶擔責
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百萬元
孫濤表示,這次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是對去年實施的新廣告法的細化。
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轉發也是發佈者之一,根據法律規定,只要你發佈了虛假廣告被舉報或起訴了,發佈者就要承擔責任,這和收不收錢,朋友圈人多不多,是不是大V無關。”孫濤説。
另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可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可能被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放心,工商不會主動去查你的微信
但被舉報有了截圖等證據就不一樣了
“難道工商局要入侵我微信查有沒有發假廣告,那不就侵犯了我的隱私?可是,不查我微信,工商局根本發現不了我發廣告啊?”不少網友質疑,微信私密性較強,不加好友看不了,那麼工商如何查處呢?
對於這樣的疑問,孫濤聽了忍不住笑了一下,“其實大家可以放心,工商局工作人員絕對不會去檢查、入侵你的微信,我們也幹不了這事,這方面大家的隱私安全是可以放心的。”
那麼工商局如何發現社交媒體虛假廣告呢?孫濤表示,只有發佈者被舉報了,舉報者提供朋友圈截圖等證據證明你是發佈者,工商部門才會去查處,查實後才會作出處罰。(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韓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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