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月10日施行以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被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14-10-19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提起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人們馬上會想到“中石化女處長牛郎門”名譽權糾紛,今年3月31日,此案終審宣判,中華網、IT商業新聞網的經營者被判在媒體上向張女士公開致歉,並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1.5萬元。張女士的代理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告訴記者,當“中石化女處長被非洲牛郎色誘國家損失80萬美元”這樣的文章在網上瘋轉,不僅張女士非常痛苦,家人也受到很大傷害。
訴訟過程中,網站始終強調文章已經註明是網友爆料,涉案文章是轉載的,網站沒有侵權故意。朱巍請法庭注意,涉案文章不僅圖片進行了刻意編輯,標題也在變化。
朱巍:只要自己編輯的,就不應該屬於轉載的免責事由,而應該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過錯責任,承擔自己責任。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分析,依據新規,今後,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法院會考慮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侵權的明顯程度、以及是否進行了修改。
孫軍工: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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