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妻鬧離婚,分房分車都不奇怪,但五華的吳先生和李女士離婚時除了分這些“現貨”,還要求分割網店。
夫妻緣盡網店難分
吳先生和李女士在一場婚禮上認識後,不久二人墜入愛河,並於2007年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婚後,他們敏銳地覺察到淘寶商機,兩人先後辭去原來的工作,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化粧品店。兩人的夫妻店生意愈發紅火,店舖也越開越多,離婚前已經擁有六間網店。但隨著兩個女兒的出生,兩人關係日漸疏離,爭吵不休,吳先生決定離婚。
庭審時,李女士表示如果要離婚,就必須分割六間網店,她還認為六間網店價值150萬元。而吳先生同意分割網店,但認為淘寶網店是虛擬財産,並不值150萬元,如果真值那麼多,他願意放棄網店,讓李女士折款70萬元給他。
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的調解,近日,雙方自願達成協定離婚,關於網店的歸屬,雙方各分得三間網店。
法理滯後情理來調解
網路虛擬財産到底算不算財産?圍繞這個問題,爭論持續不斷。
主審本案的五華法院河東法庭法官李常安認為,正因為虛擬財産具備一般商品的屬性,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當審理涉及虛擬財産的糾紛時,大都認可虛擬財産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産屬性。但沒有直接而明確的法律條文可做依據,現在多數靠調解來結案。法理跟不上,只能用情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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