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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申請1000萬國家賠償案進行質證

2015-05-08 08:45 來源:大河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京華時報訊(記者懷若谷)昨天下午,福建高院公開就念斌申請國家賠償案進行質證。質證持續近4個小時,雙方均表示願意通過福建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協商解決。念斌因身體不適未到場。

  據念斌代理律師王興介紹,質證從昨天下午3點開始,到昨晚近7點結束。質證開始時,出庭的福州中院副院長歐陽春稱,他受福州中院院長委託,代表福州中院再次向念斌道歉。

  王興介紹,此次質證焦點在傷殘及後續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精神損害賠償夠不夠、申訴費用是否應該賠3個方面。

  對於傷殘賠償,念斌方在現場播放了念斌的自述視頻,陳述其被羈押時受到的身體傷害及心理痛苦,以及念斌戴銬的照片、視頻。現場還出示了醫院對其身體進行檢查的記錄及診斷鑒定報告,證明念斌身體的八級傷殘與長期被銬、被羈押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福州中院認為,這個結果並非他們造成,他們不予支援。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念斌的賠償請求是1000萬元,他此前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曾稱,自己被警方抓捕後被吊在窗戶上打,被迫編作案過程,自己在被羈押期間4次被宣告死刑,“鬼門關前來回數次”,每天戴著“工”字鐐銬,身體無法伸展,無法為父母送終。但福州中院認為,他們已盡最大努力,在法律框架內已給出5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對於念斌姐姐念建蘭為念斌伸冤所花費用,福州中院認為這不屬於法定賠償項目。但念斌方認為這是福州中院錯誤的追訴産生的直接財産損失,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最後一款所支援的賠償範圍。

  質證結束後,雙方均表示願意通過福建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的協調協商解決。

  念斌係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人,2006年7月,該村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症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並將其逮捕。2008年,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念斌提出上訴。此後,該案經福建高院、福州中院多次開庭審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核準死刑。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後兩次再度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不能成立,遂依法宣告念斌無罪。去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1500余萬元國家賠償請求。今年2月25日,福州中院作出113萬餘元的賠償決定。今年3月18日,念斌律師公孫雪到福建高院提交申請該院重新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的材料。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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