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近期出臺《關於在公開出讓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指出,今後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範圍內,公開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將按照建築面積不低於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舊屋區改造項目,扣除拆遷安置房後,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配建三種戶型,公攤面積不超過20%。
根據規定,配建的公租房要與該項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統一管理,並應優先保證建設。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層相對集中建設,戶型為45、55、65平方米三種類型,數量原則上按2:2:1比例確定。
《意見》指出,公租房建成後由政府回購,開發商不得用於抵押。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規劃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租房方案,並送相關部門確認備案。且公租房部分不能列入土地抵押登記或在建工程抵押範圍。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福州市國有房産管理中心負責房源對接,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預留5%餘款作為品質保證金,待交房滿一年無品質問題後支付。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