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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實施半年 廈門旅行社兩家離場六家易主

2014-04-02 09:38 來源:東南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東南網4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崔曉旭)半年過去了,《旅遊法》效應來了!

  遊客開心了,旅程中有了充足的個人支配時間;旅行社也挺住了,只有兩家離場、六家易主。

  導報記者昨日走訪廈門旅遊市場調查發現,《旅遊法》實施後,很多旅行社在這半年來不斷摸索重新尋找出路,推出的旅遊産品也在傳統旅遊團的基礎上,轉戰自由行市場。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影響力指數:★★★★★

  變化

  遊客開心了 有充足的個人支配時間

  雲南旅遊團,“昆明、版納、大理、麗江四飛”八日遊。

  8天行程,第1天在昆明,便是自由活動時間;第4天在麗江,也有半天的自由活動時間。“以前跟著旅遊團走,進很多購物店或是玩自費項目,如果不參與就白搭時間等著。現在沒了這些,我們有了充足的個人支配時間,感覺旅行中輕鬆了不少。”市民溫莎説。

  據了解,《旅遊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同時,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可以説,這是《旅遊法》中最引人關注的變化。半年過去了,幾乎所有出遊市民都對這點非常認可,不少人也切身地感受到了這種變化。“《旅遊法》實施後,旅行社推出的旅遊産品很多都按照要求進行了改變。在以往一些旅遊線路天數不變的情況下,將一些原本留給購物店或者自費項目的時間改成了自由活動時間。”廈門中國國旅負責人説。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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