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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核查合格方可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2016年12月15日 10:39:41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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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會同教育部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把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食堂食品經營許可準入關。

  通知提出,各地食藥監部門要重點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備佈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凍和食品留樣等項目的審查力度,對食堂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方可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對於無證供餐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食藥監部門要立即督促其申請辦證。

  通知明確,中小學校校長和幼兒園園長是校區(園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將食品安全作為日常管理的重要內容,嚴把原料採購關,嚴格管控加工製作、清洗消毒、留樣管理等關鍵環節。要建立健全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備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飲水、桶裝水等供水設施的清潔、消毒等衛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食品安全和飲水衛生工作納入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管理督導內容,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定期開展自查,及時消除隱患。

  通知強調,各地食藥監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將高風險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飲具和供餐單位配送食品列為重點抽檢對象,及時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和抽檢結果。對供餐食品抽檢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不準食用,並依法查處,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要立即更換供餐單位或供餐食品。對於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藥監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責令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限期辦證;未及時辦理變更、延續、補辦或登出手續的,責令其及時辦理;拒不辦證的,食藥監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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