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的不同時間,居民衛先生分別從家樂福雙井店購買了麵包和馬鈴薯澱粉、旗魚松三類産品。隨後衛先生認為麵包外包裝涉嫌虛假宣傳,馬鈴薯澱粉和旗魚松在標注等級和成分含量方面有瑕疵,因此將家樂福雙井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貨款,並要求十倍索賠。一審法院審理後支援了衛先生的訴訟請求,家樂福對於旗魚松案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食品問題三訴家樂福
2014年6月,原告衛先生以3.9元的價格在家樂福雙井店購買了兩袋義利巧克力麵包,衛先生稱,麵包包裝上標注的是“通過ISO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通過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字樣,這兩種認證均是針對企業的品質管理體系的認證,並非對廠商生産的某一産品的認證,屬於虛假宣傳,要求家樂福退還貨款,並賠償各類費用600余元。
此後,衛先生又分別在家樂福雙井店購買了109袋馬鈴薯澱粉,以及5瓶旗魚松,衛先生認為,馬鈴薯澱粉應該標注屬於優級品、一級品或合格品,但他購買的澱粉並未標注等級。旗魚松産品聲稱含有某天然物質,但卻未標注該物質的營養成分含量,同時,該産品在配料表中標注含有醬油,但卻沒有標注食品添加劑。
衛先生認為,家樂福雙井店銷售上述産品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故將家樂福雙井店訴至法院,要求退貨返還馬鈴薯澱粉的貨款和旗魚松貨款共計約1100元,並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價格賠償的規定賠償其約1.1萬元。
家樂福認為對消費者未造成損害
家樂福雙井店認為,涉案的義利麵包是廠家生産並提供的,其認證標準包含麵包的生産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動,不會誤導消費者。
對於馬鈴薯澱粉和旗魚松,家樂福雙井店認為,商品係正規渠道進貨,家樂福已經履行了各種查驗工作,消費者應該向食品生産者索賠。此外,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對於食品索要十倍賠償前提是受到人身等損害,而衛先生並未食用購買産品,也未造成損害。如果涉案商品存在品質問題,家樂福可以退貨。
法院支援原告十倍索賠訴求
法院一審認為,就義利麵包的相關認證而言,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消費者都不會理解為特定具體産品的認證,故不會使消費者陷入誤區。但衛先生購買涉案麵包時,商品某一項認證已經超過有效期限,故該認證構成欺詐。
故一審法院判定家樂福雙井店賠償衛先生各類損失共計600余元,由家樂福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另兩起案件中,法院認為,涉案的馬鈴薯澱粉明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未能明確標注等級代號,判決家樂福雙井店賠償衛先生貨款及十倍賠償共計8800余元。
法院認為,旗魚松標注了含有某物質,但卻未標注含量,與現行國家食品標準不符,禁止生産經營。銷售者對其所售産品應該審慎,故判定家樂福雙井店賠償衛先生貨款及十倍賠償共計3100余元。
家樂福對旗魚松案判決不服,故上訴至北京三中院,三中院經審理後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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