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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快餐“問題肉”的罪與罰 事後嚴懲須上來

2014-07-23 09:2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洋快餐“問題肉”的罪與罰 事後嚴懲須上來

  漫畫/勾犇

  非常評

  麥當勞、肯德基等快餐供應商上海福喜公司使用過期問題肉事件持續發酵,北京、上海等多地食藥監督部門已介入調查,國家食藥總局已要求對上海福喜公司採取控制措施,停止生産經營活動,封存産品和原料,對企業違規行為要一查到底。目前,福喜公司相關責任人已被控制。

  福喜公司“該當何罪”?

  從目前調查反映的情況看,福喜公司銷售過期肉問題,即使構不成刑法上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少也涉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福喜公司作為肇事方,除了必須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對社會承擔信用責任,更為引人關注的是下一步所必須承擔的罪與罰的問題。

  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從目前調查反映的情況看,福喜公司銷售過期肉問題,即使構不成刑法上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少也涉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刑法第143條的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銷售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根據情節輕重,判處一定的有期徒刑和罰金。福喜公司“問題肉”,儘管沒有證據顯示已造成嚴重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但可能足以造成這些事故或疾病,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以及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確立的犯罪構成要件。尤值一提的是,該罪屬於“危險犯”,並不要求損害結果實際發生,只要有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危險即可構成犯罪。

  如果福喜公司真的構成犯罪,將會在法律上面臨“三宗罰”:一是對福喜公司的刑事制裁,即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福喜公司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目前罰金刑是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唯一方法,且刑法並未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設定罰金限額。

  二是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制裁。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企業犯罪採用“雙罰制”,不僅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三是對企業的行政處罰。企業違法犯罪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是相輔相成的,並不意味著構成刑事犯罪就不承擔行政責任。或許行政罰款可以由罰金刑來替代,但是吊銷許可證等專業處罰種類還需要行政執法來完成。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5條的規定,企業生産經營者經營腐敗變質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的,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生産許可證。根據福喜公司負責人的表述,對於過期原料的使用,是該公司多年來的一貫政策,且由高層指使所為。如果此言屬實,問題可謂相當嚴重,情節相當惡劣,危害相當巨大。吊銷許可證是理所當然的“備選罰單”之一。

  福喜公司涉嫌的“一宗罪、三宗罰”,不僅事關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更關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對此要一查到底。 □行者(法律工作者)

  監管末梢要下去,事後嚴懲須上來

  為什麼福喜這種“高大洋”企業會墮落?一方面,食藥監管的權力末梢,難以深入大型食品企業中;另一方面,目前對食品安全違法企業的事後嚴懲,難以落實。

  福喜公司隸屬於美國OSI集團,而OSI集團是世界上最大的肉類及蔬菜加工集團。事件被曝光之後,大家“整個人都不好了”,實在想不明白:這麼大的國際企業,為何做出這種傷天害理的事?

  一方面,食藥監管的權力末梢,難以深入大型食品企業中,形成“監管真空”。

  這些年食品監管體制經過幾輪大的改革,由之前的工商、質監、食藥監的“分段監管”,改為由食藥監統一監督。食藥監的監管任務成倍增長,但人員編制卻沒有大的增長。上海區級的食藥監部門一般總共只有二三十人,難以深入一線監督執法。目前主要監管形式還是由轄下食品企業上報文件,搞“案牘監管”,其實主要就是靠企業“自律”了。

  還有,一些行政監管部門,對於大型外資企業的操守過於迷信。同樣是執法檢查,對國企、民企和外企,態度分三六九等,想當然地把洋企業推定成“好孩子”。

  加之,大型食品加工企業實施封閉式管理,“門禁森嚴”。比如,福喜工廠從大門到重要車間,要經過四道門,每道門都要換鞋換衣服,這幾道門就能為車間清理現場留出足夠的時間。甚至就是上海東方衛視曝光福喜的當晚,上海市藥監局副局長、上海食安辦副主任顧振華帶隊進行現場執法時,居然還被公司保安擋在門外,後來通知警察協同執法,才得以進入現場。

  所以,在日益高調的食品嚴管環境下,像福喜這樣的大型工廠反而成了“水潑不進,針扎不透”的獨立王國,讓他們有了幹壞事的空間。

  另一方面,目前對食品安全違法企業的事後嚴懲,難以落實。這一輪政府改革的核心是簡政放權,從之前管頭管腳到“負面清單”監管,從事前行政審批、用門檻監管,轉向事後的監督嚴懲,但目前很難實現公眾期望的“罰到傾家蕩産”。

  一者如果單純依靠《食品安全法》,其規定的罰款金額是“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這導致食藥監部門無法開出天價行政處罰,也就難以打痛無良企業。

  再者民間維權渠道不通暢。《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都規定了假一賠四、假一賠十,但對普通消費者來説,相比維權的人力、物力,這樣的懲罰性賠償還是沒有吸引力的。從歐美國家治理食品安全的經驗來看,強大的民間組織、集體訴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關鍵是放手民間對無良商家的集體訴訟維權,讓違規者付出他們付不起的代價;這樣也能減輕政府的監管壓力。 □沈彬(資深媒體人)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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