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名字被註冊在酒類等商品上,騰格爾要求商評委撤銷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遭到拒絕後,騰格爾將商評委告上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爭議裁定。
蒙古族歌手騰格爾發現,其姓名被他人註冊成商標,使用在冰棍、醬油、糕點類等若干商品上。騰格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相關商標的註冊。
騰格爾認為,“騰格爾”商標的註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而且“騰格爾”不僅是一個名字,其在蒙古語中更代表了“蒼天”,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也損害了民族感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易産生不良影響。
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騰格爾”在蒙語裏是“天、蒼天”的含義,是一個經常被使用的詞語,他們並沒有侵犯騰格爾的姓名權。且內蒙古騰格爾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曾經聘請騰格爾為自己産品做廣告,騰格爾本人當時也並未提出爭議。更何況,“騰格爾”商標已經註冊超過5年,騰格爾的爭議申請超過了期限。
商評委表示,騰格爾請求撤銷爭議商標,應該在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爭議申請,現騰格爾的請求已經超過了5年的法定期限,應當予以駁回。而且“騰格爾”商標使用在冰棍、醬油、糕點等商品上,本身未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騰格爾一方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騰格爾”與騰格爾之間已形成唯一對應的關係,因此,騰格爾認為其名字代表民族榮譽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即便商標的註冊涉嫌侵犯騰格爾的姓名權,但其姓名權之所以沒有得到保護的原因在於其自身怠于行使其權利。因此,法院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爭議裁定。
宣判後,騰格爾的代理人表示需要和騰格爾本人商討後決定是否提出上訴。(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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