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香港3月25日電 (記者 陳典、李雙、李海元)25日上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外傭居港權案做出最後判決,終院裁定外傭沒有資格申請居港權,同時決定不會提請全國人大釋法。
判辭指,在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符合七年“通常居住”規定時,必須考慮該人的入境身份。外傭來港受雇合約極具限制性,必須受雇于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必須返回原居地。外傭從一開始已被告知進入香港境內的目的並非為香港定居。因此終院裁定,外傭不符合《基本法》第24條中“通常居住”的涵義。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居港權案的上訴。
另外,判詞拒絕特區律政司提請人大釋法的要求。終審法院認為,雖然律政司提出要解釋《基本法》第158條,涉及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關係是符合其中一個釋法的條件,但認為法院毋須參照人大1999年就吳嘉玲案的解釋,已經可就《基本法》中有關居港權的涵義作出結論,因此不需提請人大釋法。
本案涉及的兩名外傭Vallejos Evangeline B.及Domingo Daniel L.,分別於1986及1985年來港,先後申請居港權被拒,二人申請司法復核,獲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但後被上訴庭推翻判決,案件終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天頒下判辭,成為終極判決,意味著香港30多萬外傭不享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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