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移居人士聯盟發言人Eman C.Vilanueva(前排左一)認同居港權爭議已經告終,機構將會在其他議題上,爭取把外傭納入法例保障範圍之內
人民網3月26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消息,纏擾達2年的外傭居權案,香港終審法院昨日作出終極裁決,目前在港約30萬名已留港7年的外傭,永久居港無望。5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外傭來港前合約已列明,完成工作合同後必須返回原居地,不符合“通常居港”的定義,因此外傭即使在港逗留7年亦無居港權。另外,律政司要求終院就本案尋求人大釋法,亦遭法官一致拒絕,認為基本法已對“通常居港”有清晰解説,因此無需參考外來數據。
香港終審法院在2月下旬處理外傭居港權案上訴案,5名終審法官馬道立、陳兆愷、李義、夏正民、梅師賢經過近1個月審議,昨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外傭一方敗訴,維持港府勝訴結果。
性質不符“通常居港”
由於外傭來港條件有大量限制性,包括必須與特定僱主訂立工作合約、只可從事家傭工作、居於特定的僱主居所等等,與其他入境旅客不同。最重要的是,外傭來港前,一開始已經獲告知來香港目的並非在香港定居,並且不得帶同家屬來港,在完成合同後,外傭必須返回原居地。上述情況,外傭在港生活,明顯與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港”不同。
基於外傭受入境條例規管,外傭留港不被視為“通常居港”。終審法院裁定,即使外傭留港7年,政府認為外傭無資格申請居港權並無違憲,維持政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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