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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利用職務之便買股拋售賺幾百萬被處分

2015-03-16 10:52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仲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案例

  孫鶴齡,農業部財務司原司長。1995年12月,孫利用負責農業部所屬公司上市及發行股票申報審核的職務便利,為瀋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農業部申請發行股票提供幫助。在瀋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後,孫鶴齡于1996年8月6日通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給自己的女兒、妻妹購買了共計10萬股內部職工股份,當日孫鶴齡獲得股票差價款共計96.8萬元。後孫鶴齡的女兒、妻妹拋售這些股票,共非法獲利488.69萬餘元。

  孫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文圖摘自《圖案説紀》)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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