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仲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案例
孫鶴齡,農業部財務司原司長。1995年12月,孫利用負責農業部所屬公司上市及發行股票申報審核的職務便利,為瀋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農業部申請發行股票提供幫助。在瀋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後,孫鶴齡于1996年8月6日通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給自己的女兒、妻妹購買了共計10萬股內部職工股份,當日孫鶴齡獲得股票差價款共計96.8萬元。後孫鶴齡的女兒、妻妹拋售這些股票,共非法獲利488.69萬餘元。
孫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文圖摘自《圖案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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