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租房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規範租房提取額度。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準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三、簡化租房提取要件。職工租房提取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産的證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出具房産資訊查詢結果證明的,房地産管理部門不收取費用。
四、提高提取審核效率。各設區城市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建設,方便職工辦理提取業務,要積極創造條件,抓緊開展網上提取諮詢和業務辦理。繳存職工提取申請資料齊全,審核無誤後應即時辦理。需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時,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受繳存職工委託,定期將提取資金劃轉至繳存職工指定賬戶。
五、防範騙提套取行為。各設區城市要抓緊建立住房公積金、房屋交易和産權管理、公共租賃住房資訊共用機制,核查職工租賃行為。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資訊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徵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設區城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月20日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