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接到通知的于潤龍再次前往吉林市公安局。這條110多公里的路,于潤龍在過去的12年裏來回不下200趟。這距離累計起來相當於繞地球赤道走了半圈,卻依然沒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黃金。
剛到公安局門口,吉林省樺甸市的這個生意人便接到家人急切的問詢電話:“一切還好吧?”3年前,他也是接到吉林市公安局一個甜美女聲的通知,來局裏開會,可剛坐下就被幾個特警控制。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于潤龍説自己不怕,但理解家裏人的擔心。那次被抓時,他已經拿著《國家賠償法》向吉林市公安局要黃金要了9年。
雖然他的46公斤黃金依然沒有著落,他也不知道2015年的第一天,是《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20週年,但他知道,這部法幫不少人要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
事實上,那已經不是于潤龍第一次被逮捕。在過去十多年裏,他兩次被捕,四次受審,從無罪不起訴,到有罪免罰,又改判無罪,再到有罪且罰沒黃金,再到無罪釋放,人生經歷跌宕起伏。
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是否應返還于潤龍黃金”作為案例成為全國司法考試題。該題有四個選項,正確的選項是“被查扣的黃金,應予返還”。
現實中,圍繞46公斤黃金的糾葛,則遠沒有考卷上的文字那麼簡單。
一個春節,有罪的黃金變無罪
在門衛室,于潤龍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決定第一條寫道:支付賠償請求人于潤龍賠償金3843054.58元。
這個數字讓于潤龍有些沮喪,因為它是13年前黃金被公安機關處理時的估價。作為曾經的金礦礦主和兩家金銀首飾店老闆,于潤龍每天都會關注黃金價格走向。13年裏,黃金每克從90多元,最高漲到400元,現在落了下來也有250多元。
“完全不能接受!”于潤龍皺起眉頭説道,“絕不止這個錢。” 他1月8日即向吉林省公安廳提起復議。
2002年9月21日,于潤龍將所承包金礦自産的黃金和從他處收購的黃金共46.384公斤分兩箱裝好。在吉林市紅旗收費站,他被警方拘留,黃金被查扣。據警方當天記錄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其中包括金條6塊、中塊金條13塊、小塊金塊14塊,零碎金塊8塊,以及他的尼桑轎車、飛利浦手機、駕駛證等物件。
這對當時一天要經手四五十公斤黃金的于潤龍來講,“算不得什麼”。在全國黃金産量第八的縣級市樺甸,分佈著大大小小的金礦。他的“第一桶金”,就來自年輕時的淘金工作。
于潤龍的妻子趙秀蘭告訴記者,1995年,于潤龍在關東黃金大市場買下第一個門臉,開始做黃金生意,最好時一年能掙近70萬元。同年的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開始施行。但于潤龍從未想過,這會和自己有交集。
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無許可證經營黃金屬於違法。但那時在樺甸,倒賣黃金是被默許的,關東黃金大市場的墻壁上,刻著當地政府“響應鄧小平南巡講話,步子再邁大一點”的號召。
但出了樺甸市,規矩就要變了。被扣押不久後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潤龍。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5個月後,豐滿區檢察院對於潤龍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關鍵原因在於,當年春節之後,國務院下發“國發[2003]5號文件”,停止執行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對於黃金管理的黃金收購許可、黃金製品生産加工批發業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準四項制度。
這意味著,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將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豐滿區檢察院認定於潤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但3個月後,吉林市檢察院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將案件再次交由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12月15日,于潤龍被指控涉嫌非法經營罪。判決書寫道: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于潤龍不服,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認為,審判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因此依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潤龍無罪。
于潤龍從看守所出來,妻子和孩子早已等在門外。一家人抱在一起哭作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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