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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要求涉案資金應“急凍” 劉志軍案凍結30億

2015-01-09 08:55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打擊詐騙和反腐再添“利器”。昨日,銀監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公開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稱,對於手續齊全的涉案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辦理凍結手續;而對涉案賬戶較多,需辦理集中凍結的,銀行應當在24小時以內採取凍結措施。《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規定》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産法律文書後,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産。這將有利於縮短凍結流程,增強對受害人的保護。

  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續凍沒有次數限制。《規定》第十八條稱,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續凍手續。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新京報記者就此採訪銀行和法律人士,他們認為,《規定》出臺,一是為了打擊詐騙,二是為了反腐。

  方向1

  凍結詐騙涉案賬戶

  近年來,電話詐騙、網路詐騙、盜刷銀行卡等犯罪頻繁出現。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使用異地電話卡、銀行賬戶作案,受害人報案後,警方難以及時凍結犯罪分子賬戶。

  據記者了解,根據商業銀行內部規定,凍結異地銀行賬戶需要本地公安民警持凍結函、介紹信到異地,與異地公安民警一起進行凍結,完成程式最少要1天。

  銀行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新業務快速發展,銀行劃轉資金效率明顯提升。原有以偵查機關到涉案賬戶開戶網點現場辦理為基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機制已不適應刑事偵查工作需要。

  為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規定》制定了明確流程。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許可權或者屬於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式,向有許可權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並通過內部程式反饋查詢。

  昨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優化了查詢、凍結工作方式,適應當前刑事偵查機關辦案需要。同時,《規定》提出廣泛運用現代資訊技術,利用跨地區協作查詢、大規模集中查詢、銀行內部協作查詢等新方式,全面提升涉案資金查控效率。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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