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兩份文件對企業並購重組中三個方面的涉稅內容進行調整
新政策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將被收購股權或資産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
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給予遞延納稅政策,將大幅減輕企業在重組收購當期的稅務負擔
⊙記者 施浩 ○編輯 孫放
一向嚴格的重組稅負將隨著兩部委下發的最新規定而“放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於企業兼併重組過程的稅負問題,擴大了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同時,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給予了遞延納稅政策。上述兩個文件的出臺,均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此前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相關要求。
“這些調整對於公司並購重組是大大的利好,過去的重組稅收優惠條件太嚴格了,這樣一來就放鬆了許多。”安永上海一位資深稅務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
梳理文件相關規定不難看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出臺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企業並購重組中三個方面的涉稅內容進行調整。首先,新政策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産收購,將被收購股權或資産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降幅達三分之一,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表示,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於中等偏下水準,從而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
其次,新政策還明確了,對同一企業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一調整,旨在降低集團內部各企業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此外,新政策還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産轉讓所得,可在五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此鼓勵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現行重組所得稅政策對企業兼併重組和優化産業結構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兼併重組步伐加快,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體系也要不斷進行完善。
一家國內大型事務所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告訴記者,文件的出臺將促進企業並購重組更趨活躍。“特殊稅務處理一般都是延緩繳稅,兩個文件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的當期稅負,收購股權或資産比例的調整,擴大了特殊稅務處理的適用範圍,而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的遞延納稅政策,也大幅減輕了企業在重組收購當期的稅務負擔。”由於企業重大資産重組的金額較大,相關稅負在當期對企業經營業績衝擊較大,如果能平滑到以後年度,也算是對企業減負了。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並購重組已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發展品質效益的重要途徑。此番,支援企業兼併重組的兩個文件的出臺非常及時,這是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大舉措,將為“新常態”下企業兼併重組帶來重大利好。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完善,為支援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産業結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也將對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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