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橋頭鎮一針織廠老闆因工廠經營不善,拖欠73名員工數月工資共51.6萬元並逃匿,經人力資源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鄒某勤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勤承租東莞市橋頭鎮某廠房,成立針織廠,經營毛衣加工,後因經營不善於2013年9月份開始拖欠該廠的員工工資。2013年11月15日,鄒某勤拖欠73名員工工資共51.6萬元並逃匿,經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橋頭分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2013年11月29日,廠房的所有人李某墊付70名員工的70%工資共327343元。2014年5月7日,公安機關抓獲鄒某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勤無視國法,以逃跑、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在法庭上,被告人鄒某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提出異議,辯稱因妻子患病,其沒有心情打理工廠,不知道拖欠多少名工人多少錢的工資,後來聽説工人罷工,他心裏害怕,不敢回工廠。因為不敢面對拖欠工人工資的事,所以2013年11月離開工廠時將手機關機。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經查,證實針織廠實際經營者為被告人鄒某勤的證據有工廠員工的陳述、證人證言,租賃合同等,上述證據均證實針織廠是獨立經營,工人工資由被告人鄒某勤發放。被告人鄒某勤以逃跑等方式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為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最終,法院視被告人鄒某勤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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