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工信委兩工作人員未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致使不符合申報條件的7家企業獲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378萬元。近日,榆中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仝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1年、2012年,被告人仝某、石某在蘭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迴圈經濟發展處工作期間,負責蘭州市淘汰落後産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工作,二人對永登縣、皋蘭縣、榆中縣工業和商務局上報的永登博宇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富強分廠等7家企業的申報材料沒有進行真實性審查,致使不符合申報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條件的上述7家企業獲取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共計1378萬元。 案發後,追繳款項近774萬元,尚有604萬餘元仍未追回。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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