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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反壟斷風暴三疑點:非針對外企選擇性執法

2014-08-07 13:53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北京8月7日電 (記者 周銳)最近一段時間,高通、微軟、克萊斯勒、奧迪、賓士等幾家國際知名企業連續被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對此,有聲音認為,這是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為了扶持本國企業和産品,針對外國企業展開的選擇性反壟斷。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7日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回應了圍繞著中國反壟斷執法的幾點質疑。

  他指出,只要簡要回顧《反壟斷法》實施六年來的情況,我們就可以發現,遭到反壟斷調查的企業既有本國企業也有外國企業;在被調查的本國企業中,既有國有企業也有民營企業;既有上市企業也有非上市企業。

  時建中強調,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一直在實踐並不斷完善“競爭中立”的執法理念——在反壟斷法面前,所有的企業一律平等。

  調查是否針對外企?——對外企的執法較本國企業更謹慎

  “坦率地講,與調查本國企業相比,我國執法機構對於外國企業的反壟斷調查更為謹慎”。

  時建中表示,一方面,與實施了上百年反壟斷法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反壟斷法治尚處於初建階段。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尚在積累執法經驗的過程之中,對於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調查工作都是慎之又慎;

  另一方面,外國企業應對反壟斷調查的經驗豐富。近期被調查的幾家外國企業所在國均是反壟斷法制發達的國家,都有過在其他國家被調查的經歷,甚至受過其他國家的十分嚴厲的處罰,有極強的反壟斷法律意識,應對各國反壟斷執法的經驗非一般企業可比。因此,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需要慎之又慎。

  時建中指出,儘管各國反壟斷法律的具體制度有所差異,但是反壟斷的目的、原則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一定意義上講,反壟斷法可以被視為國際通行規則。在其他國家不可以實施的壟斷行為,在中國當然也不應當被允許。對此,外國企業的認知無疑是清晰和深刻的。

  他強調,“如果置違反我國反壟斷法這一基本事實與不顧,去揣摩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工作的所謂動機,其結論當然不能令人信服。據此結論,指責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選擇性反壟斷,更是令人啼笑皆非”。

  突擊檢查是否粗暴?——“黎明突襲”是反壟斷國際通用戰略

  目前已披露的資訊顯示,中國執法機構在本輪反壟斷調查中頻繁使用了突擊檢查的方法。有聲音認為這種臨時的突擊“稍顯粗暴”。

  時建中強調,這樣的指責明顯有失公允。他介紹説,在各國的反壟斷調查過程中,起源於歐美的黎明突襲(dawnraids)已經制度化,並成為一種普遍的蒐集和固定涉案企業的違法證據的做法,以防止涉案企業隱匿、銷毀、變造、偽造證據。

  “歐美等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實施黎明突襲,更是嫺熟老道,並且屢試不爽”,時建中透露,在幫助中國等反壟斷法治後發國家進行反壟斷執法能力建設時,歐美國家的執法機構都會將黎明突襲作為主要經驗予以介紹和交流。“因此,當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外國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時,卻被指責為粗暴執法,當然有失公允”。

  執法過程不夠透明?——必須保護涉案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於一些關於執法透明度有待提升的議論,時建中指出,對於反壟斷執法,公眾期待更高的透明度,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任何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工作進行過程之中,不可能透明到全程無保留地向社會公開的程度。

  他介紹説,各國大致的情形是,在不同的調查階段,針對不同的事項和情況,在不同的範圍公開案件情況。

  例如,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為了保護涉案企業依法抗辯的權利,需要向其通報相關情況,並在隨後的執法程式中不斷地進行溝通;為了確定壟斷行為所造成的競爭損害,可能需要向涉案企業的競爭對手、上下游交易對方、消費者了解競爭受損情況和程度,並收集相關證據;為了解決調查過程中涉及到的專門問題,需要向專家通報相關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在特定的調查事項確定之後或者案件結案後,可以向社會公告相關事實和決定。同時,無論在任何階段、在任何範圍通報或者公告案件事實,都必須保護涉案企業的商業秘密。

  時建中透露,有相當一部分涉案企業,在被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出消除競爭損害的承諾,但往往輔之以希望反壟斷執法機構盡可能少披露公告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情況。

  他強調,反壟斷調查是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各界的支援、監督,但前提是反壟斷執法工作不能被誤解和誤讀。(完)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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