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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並軌如大象挪步:事業單位要補繳至少5萬億

2014-07-25 09:23 來源:上海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的全民參保時間表,今明兩年為全國部分地區啟動試點階段,後年起全面實施。在兩個階段將統一部署和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顯然,針對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官方圈出了比公眾要長得多的時間預期,足見時下熱議的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有多麼難。

  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按在職時的財政工資標準領取相應養老金,企業員工退休後按單位和個人共繳的社會保障金額度領取養老金,這就是所謂的養老金“雙軌制”。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共有1億多退休職工,其中8000萬企業職工,2000萬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前者養老金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後者平均每人4000元。兩者有兩倍之差。養老金“雙軌制”的不公平不僅體現在結果不公平上,更重要的是資金來源不公平,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金完全由財政給付,企業職工養老金的8%則由個人支付。

  伴隨著社會各方對養老金“雙軌制”的強烈質疑,國家在六年前就邁開了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的步伐。按國務院的試點方案,從2008年初開始,晉、滬、浙、粵、渝五省市先期開展試點。然而,截至目前,除了廣東邁開了碎步,其他四省不是沒有開始就是進展甚微。而即便在廣東,所推進的養老金“並軌”也被人稱為“半吊子改革”。一方面,雖然廣東事業單位職工與普通企業職工一樣已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但退休時待遇依舊按原有標準執行;另一方面,即使員工按當地社保標準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但依法應由單位繳納的部分,單位沒有繳納。

  當然,改革步伐沒有停止。據7月1日開始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出的最新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但問題是,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事業編制3153萬人,根據“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案,已退休的職工按原有模式領取退休金,新進職工進入社會保險,大量的“中間人”成了最大難題。如果繳滿社保15年才能在退休後領取相應養老金,絕大部分“中間人”之前並未繳納社保,由此産生了補齊社保的問題。

  排除個人補繳的部分不説,僅單位所要補繳的20%部分的資金是由財政補貼還是單位自籌,對兩者來説都是巨大的負擔。經測算,目前事業單位“中間人”所要補繳的社保資金至少5萬億,如由政府兜底,而地方政府根本沒有充分的支付能力,最終負擔可能都會轉到中央財政。如果由中央財政和事業單位共同負擔,同樣存在兩者之間比例劃分難題,而且一旦要求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其最終必然令其抬高服務費用,折磨民眾的看病貴、看病難、上學貴、上學難等社會病症將更為加劇。當一項改革的負擔最終轉移到普通百姓身上時,已完全失去了意義。

  除了養老金的補繳懸而未決,事業單位職工目前最為擔心的是進入社保體系退休後的收入會否急劇縮水。據國務院《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退休金,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按80%計發。也就是説,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至少是在職薪資額度的80%。然而,如進入社保,情況就大不一樣。

  國際慣例顯示,養老金替代率為60%至70%,方可維持退休前的基本生活水準,而據財政部科研所專家測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養老金水準下降難以避免,養老金替代率可能要從80%至90%降至50%左右。果真如此,勢必會引起事業單位員工的恐慌,並波及相關社會群體對改革的質疑,並可能令改革夭折。2008年事業單位的改革,曾導致廣州好幾所大學五十多歲的教師要求提前退休,打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最終相關改革戛然而止。

  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退休後社保收入有可能減少的事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提出了“工資增長機制”,意味著將通過對事業單位員工逐步加薪的方式來抬高其所繳社保資金額度,進而增加後養老金的數量。除了繳納社保金之外,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期間還可參加職業年金,退休後與社保金一併進入養老金範疇。不過,職業年金由個人、企業還是財政來承擔,尚未定論。

  再進一步分析,即便敲定了社保金+職業年金的養老金收入制度這一核心問題,並明確了資金來源,還需建立健全與員工在職期間收入程度緊密相關的事業單位競聘上崗、考核、培訓、獎勵、申訴、交流、退休、人事監管等單項配套規章。另外,在國家政策缺位的情況下,一個城市沒有任何可能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投資體制,因此,職業年金作為一種基金的投資和運營,需要國家在立法層面予以支援,同時還需要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匹配。只要這些與養老金密切相關的細則與政策不落地,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就不得不往後拖延。

  (作者係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 張 銳)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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