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3日訊 記者余瀛波今年3月1日起,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我國全面實施,工商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改革也隨之展開。在這項備受矚目的改革中,在大幅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後,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資訊如何抽查,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又如何監管,一系列相關細則一直有待明確。
為了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資訊公示條例》(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階段)相關配套規章的制定,近日,工商總局網站同時發佈《企業公示資訊抽查辦法(徵求意見稿)》、《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31日。
其中,《企業公示資訊抽查辦法》對企業檢查比例予以了明確。辦法提出,省級以上工商部門按照轄區內實有企業數量的3%至5%比例確定檢查名單。辦法要求,檢查名單根據公平規範的原則確定。同時,根據“誰登記、誰檢查”的原則,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對其登記企業進行檢查。
抽查辦法規定,抽查分為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隨機抽查是指工商部門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名單,對企業進行的監督檢查。重點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按照企業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確定檢查名單,對企業進行的監督檢查。其中,工商部門應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通過隨意抽查的方式,對企業當年提交的年度報告和其他公示資訊進行檢查。工商部門每年僅對企業實施一次隨機抽查。
抽查辦法還對實地核查的方式提出明確要求,即工商部門對被抽查企業實施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辦法規定,對於檢查中發現企業未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示資訊的,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逾期不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部門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資訊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自下列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二)行政許可取得以及變動資訊;(三)智慧財産權出質登記資訊;(四)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訊;(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根據該辦法規定,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企業資訊公示條例》規定公示資訊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則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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