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預算公開實踐顯示,法治化是預算公開的必然選擇。預算公開法治化的實質在於實現預算權的規範化。現代法治國家預算權規範化的發展先後誕生公法進路和私法進路,但當前我國預算權的配置與監督在兩條進路上都面臨著一些困難。我國預算公開法治化的發展進路需結合財政分權體制。
我國預算公開法治化的實踐必須遵循預算公開法治化一般規律,合理利用轉型期我國既有的民主資源,認真對待財政分權體制下縱向政府間事權存在差異配置的基礎上,激發公法進路與私法進路兩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地方(省級以下各級地方政府)預算公開可利用私法進路上已呈現的契機,以協商民主為基礎將預算權規範化的價值問題轉換為程式問題,從而化解預算權規範化外部困境中(即私法進路)的難題,進而將推進社會公眾的預算參與作為實現預算公開的一種手段而非目的;而省級以上層級(含省級)預算公開應從“頂層設計”的視角出發,以代議制民主為根基來突破預算權規範化內部困境中(即公法進路)的障礙。我國預算權規範化的私法進路與公法進路之間將呈現出的“倒逼式”邏輯關係,應是我國預算公開的法治化設計須遵循的理論認知。
(以上分別根據《法學研究》、《法學》、《中國法學》,文稿統籌:劉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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