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1月14日電(記者 趙曄嬌 見習記者 王譯萱)在浙江省溫州樂清市民間,農村房屋的“農對農”交易早已如火如荼地進行著。為探索農村産權交易,近日,溫州市出臺《農村産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12類農村産權實現可在縣域內實現公開交易。
在12類農村産權中,農村房屋所有權頗受關注。記者自溫州市農辦了解到,在溫州,目前農房除樂清市以外,其餘縣(市)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交易進行,此“紅線”還未全面突破。下階段,溫州將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力爭農房交易成為全國試點。
農村房屋産權交易 溫州樂清“先行先試”
據悉,《辦法》指出,12類農村産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其中,農村房屋所有權能夠實現交易最為民眾所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房屋所有權亦並非縣域內交易。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農村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交易,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的農房交易不能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房産證等合法證件。
記者了解到,目前,溫州農村産權交易平臺雖已搭建,但還只有零星交易。
而此種形式的交易,卻在溫州民間探索多年。
2009年,溫州所轄的樂清市就開始了農村房屋“農對農”交易試點。
據悉,樂清市曾制定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産證的農村房産,允許在全市金融機構抵押,允許在市域範圍內農業戶籍人口間轉讓。只要具有樂清本地農業戶口,購買當地農民房,而且此房有房産證就給過戶。
溫州市農辦金融處處長黃方雷告訴記者,近4年時間,樂清全市成交農房約4400多宗,其中跨村交易的數量約達一半。“樂清一直都有大量的農房買賣交易,而且經過4年的實踐,沒有出現農民因無房居住而流離失所的現象,也從未出現過任何關於農房交易的行政訴訟。”
因而,黃方雷坦言,樂清農房交易的實踐證明,此種交易方式積極意義遠大於消極意義,既賦予農民完整的産權,又盤活了農村最大的資産,還加快了農村城鎮化步伐,促進了農村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應當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推廣。
農村産權交易平臺 擴大交易範圍防止腐敗
雖然該交易平臺還只有零星交易,但其對農民的利好作用也被看好。
黃方雷認為,該農村産權交易平臺的建立,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放大交易資訊範圍,實現農村産權市場定價,提高農村産權的應有價值。
“民間自發的農村産權交易一直存在。然而由於缺乏資訊平臺,交易範圍比較限制,交易資訊難以有效傳遞。”因而,黃方雷認為,建立該平臺之後,所有的交易供求資訊在該平臺上向社會公開發佈,顯然放大了資訊量。
同時,黃方雷認為,該資訊平臺的另一大作用則是可抑制農村領域的腐敗行為。“所有的交易公開透明,能有效防範農村‘三資’管理領域的等腐敗行為。”
為何農村産權推進的如此謹慎?黃方雷也坦言,土地性質問題始終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黃方雷向記者解釋到,農村房屋交易的背後,牽涉到農村宅基地的交易問題,農村宅基地制度是國家農村治理的基石。“房屋為個人所有,但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買賣需要經過村集體同意。如果宅基地隨意買賣,有可能帶來農村社會治理結構變化。”
因而,黃方雷表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立法的初衷是讓農民有個退身之所。如果到城市無法安身立命,讓他們到農村還有土地,沒有後顧之憂。但這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因地制宜地予以探索試驗,切實保障農民的財産性收入。
下階段,溫州將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力爭讓農房交易成為全國試點。
不過,該《辦法》出臺後,有專家認為,該辦法仍是權宜之計。
溫州大學商學院黨總支書記、溫州大學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胡振華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就表示,農房交易在民間操作多年,但一直沒有制度保障。“《辦法》的發佈,只是讓農民交易逐漸得到政府的保護。”
同時,胡振華也指出,《辦法》的改革也不深入、具體。“該《辦法》並未根本解決土地流轉問題,甚至宅基地、小産權房問題也沒有提及。只有涉及到農村的承包權問題,出臺的《辦法》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胡振華認為,民間的“未來合同”流行多年,各個農戶的土地證和房産證大多不完備,而解決農村房屋産權的最好的辦法是“捆綁”。
“不要再單獨發土地證,應該把土地證和房産證合二為一,就叫‘房産土地證’。這個操作起來不難,只要在辦房産證的時候多設一個窗口,交相關的土地稅就可以了。地隨房走,産權交易明晰了。”胡振華向記者解釋到。(完)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