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28日從西安市政府網站了解到,西安市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文件: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行政管理區域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太基地、國際港務區、灃東新城等開發區規劃區域範圍內,購買的商品住房,自購房之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起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區域範圍內購買的二手住房,房屋産權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書》後滿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過司法裁決、直系親屬間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請退出的經濟適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在住房限購區域範圍內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須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含2年)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不得作為購房的有效憑證。經批准引進的各類人才除外。
西鹹新區參照以上標準執行。(記者 劉望)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