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不動産登記一般程式,即申請、受理、審核、登簿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實施。昨日,國土部對這一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細則》以《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為基礎,主要遵循四條原則:一是統一登記。以土地、海域為基礎,將土地、海域及建築物、構築物作為不動産整體進行登記。二是便民利民。完善登記程式性規定,維護群眾知情權,保證交易安全。三是可操作性。明確不同登記類型,細化各類不動産登記的適用情形、辦理材料等,確保登記實務工作可操作。四是平穩過渡。繼承和發展現行各類不動産登記的成熟做法,確保新舊制度的有效銜接。
關於登記機構及人員,《細則》明確了不動産登記機構特殊管轄問題。
關於登記簿證,《細則》一是明確了不動産單元的概念。提煉出“權屬界線”、“獨立利用價值”、“封閉空間”三個關鍵特徵,規定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共同組成的封閉範圍為不動産單元。二是明確了登記簿的編制原則,不動産登記簿以宗地、宗海為單位編成,同一宗地、宗海範圍的所有不動産編入同一不動産登記簿。三是區分不動産權利和其他登記事項,明確了不動産權證和不動産登記證明兩種證書類型的適用情形。
關於登記程式,吸收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等登記辦法的成熟規定,對不動産登記程式的全流程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一是明確了登記的一般程式,即申請、受理、審核、登簿。二是對登記程式中可能遇到的特殊問題,如共用不動産登記如何申請、委託申請的具體程式等,逐一細化。三是對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或者委託他人申請登記需提交的有關材料作出特殊規定。
關於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細則》一是明確不動産登記資料的範圍,規定由不動産登記機構管理,納入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屬於檔案範圍的,依法進行歸檔管理。二是明確了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的屬地原則、查詢主體及查詢範圍問題。三是明確了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的基本程式要求,對查詢申請材料、不予查詢的情形、查詢場所與查詢時限等做出規定,明確了查詢的程式性要求,體現便民原則。(記者 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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