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靜鈞
12月22日,《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正式發佈,將於2015年3月1日施行。
從普遍的民事權利上看,天下權利無外乎就是人身權與財産權兩種,其中涉及不動産的財産權,往往是財産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動産權的取得方式,古今中外,皆以登記為要件,依“登記産生權利”的不動産“確權規則”,統一登記將為不動産的産權清晰與産權流轉,帶來至關重要的影響。
不過,今天我們談的“登記”,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取得的登記,而指的是關於不動産在不同地域、不同機構登記後形成的登記資訊,能否全國性聯網整合成一個有效的多層次互享與多角度保護的資訊庫,也就是説,《條例》成敗的關鍵在於如何平衡“共用與保護”這一矛盾。
第一個“共用與保護”的矛盾破除點在於統一登記機關。我國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制度,從適用於計劃經濟的行政管理體制轉机型而來,在産權登記體制上出現了“多頭登記”、“劃片登記”、“標準不一”以及不能資訊聯網共用的弊端。
但內部性的“共用”,並不構成與社會需求相符合的“共用”,如果統一登記後,資訊僅止于國土部門的“私人訂制”,聯網將變成擺設,不會對社會上的權利利害人産生實質作用。資訊共用,應達到這麼一個水準,所有權利利害人,均能以一種法定的程式查詢到相關人的不動産産權狀況,如配偶、密切的商業夥伴、訟爭的直接相關人,甚至應擴展到基於公益而進行相關資訊查詢的“吹哨人”即檢舉人。這樣資訊共用的益處自不待細數,光是從物權抵押等市場需求上看,都可以造成革命性的影響,任何制度的革新成功的標誌,看是否給民眾帶來了制度便利,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社會共用機制將使利害相關人在同一資訊庫下更方便查詢與檢索,並把不同種類的不動産更方便“打包”流轉,也能最大限度降低重復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權欺詐現象。
總之,不動産登記後形成的資訊聯網,應切實做好“共用與保護”的平衡,過度“資訊保護”,導致資訊聯網的目標挫敗和效益低下,不講保護的開放,則違于法律,社會弊端叢生。
(摘自《時代週報》,本報有刪節)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