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我于去年年底與一家房産地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可今年六月,我家樓前的一幢商品房設計變更,樓層增加了五層。當我們這幢樓的許多業主找到開發商理論的時候,開發商説是主管部門批准的,現想請問律師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饒律師: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品質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你們在開發商給你們的通知的15天時限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無論你們業主是否選擇退房,你們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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