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收費員李海超,夥同同事張倩等人,多次免收或少收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計295.7萬餘元,並將贓款私分。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
>>起因
發現漏洞起貪念
李海超現年25歲,張倩現年30歲。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出具的證明顯示,李海超和張倩都是豐台區房屋登記大廳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
豐臺法院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間,李海超在擔任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收費員期間,夥同張倩等人多次將本應收取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款,通過免收或以其他名義少收的方式,將錢款據為己有,數額共計170.7萬餘元。按規定,經政府批准統一建設的經適房購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買賣,房主在上市出售時應補繳土地收益,繳納比例為房屋總成交價的10%。
李海超供述,按照程式,交款人先到張倩等人負責的登記受理窗口領取《房屋登記收款單》,然後到他的收費窗口繳費。他核算後,按照收款單上的金額收費,在收款單上蓋現金收訖章並簽名。交款人回到登記受理窗口交回收款單,領取《受理通知書》,就可以到制證窗口領取相關證件。李海超發現,窗口受理人員不會審核收費窗口開具的繳款書,只要看到單據上有“收訖”的印章,就視為房主已經按系統核算的上市土地收益全額繳費了。
>>作案
一單就少收21.8萬
李海超説,2011年底的一天,他和張倩説了制度漏洞,並稱可以把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讓金,後者的計算方式是按15.6元每平方米乘以建築面積,兩者差距很大。
舉例説,有一套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本來是22萬餘元,被張倩和李海超寫成房改房後,上市土地出讓金只有1845元,最終少收了21.8萬餘元。
李海超和張倩約定只要應收的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的一半,並將錢平分,剩下的給負責聯繫“業務”的仲介。
張倩回家後和丈夫侯偉説了此事,侯偉找了熟識的房産經紀人王洪光。
王洪光找到客戶就給張倩打電話,張倩和李海超商量操作時間。每一次操作完,李海超和張倩每人分得應收上市土地收益款的25%,王洪光分得約10%。
>>審判
主犯上訴被駁回
2013年4月,此事敗露,李海超和張倩在單位領導的陪同下主動到偵查機關交代犯罪事實,王洪光和侯偉隨後也主動到案。
經過核算,李海超夥同張倩等人少收12起房産交易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計170.7萬餘元。李海超等人隨後被以貪污罪公訴。
法院查明,李海超除了夥同張倩等人貪污,還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間,夥同另外兩名同事及一名房産經紀人,以相同方式貪污了共計125萬餘元。涉案的其他三人已被另案處理。
今年4月14日,豐臺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判處侯偉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3萬元;判處王洪光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3萬元;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3萬元。
李海超上訴認為自己不是主犯,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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