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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房屋公告應及時“送達”

2014-03-26 09: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山東平度徵地火災事故關注熱度不降,新華社發文提出“三問”,其中第二問就是“村民知情嗎?”,結果還真難説。(中國江蘇網3月25日)

  據平度市有關部門介紹,當地此次政府徵收土地程式合法,政府按法律要求在村委會張貼了《徵收土地預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和《徵收土地補償公告》。平度市鳳臺街道和杜家疃村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過,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而部分村民則堅稱對自己的承包地被徵收“不知情”。

  這樣看來,平度徵用農民土地究竟有沒有按法律規定發佈公告,現在還真難説。我推測,公告可能發了吧,不排除一些農民不願意丟掉自己命根子一樣的土地,視公告于不見;或者也有這樣一種可能:確實公告了,有些農民真的沒看到。

  對於徵收土地和房屋需要公告,有關法律的要求是明確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不過,這些規定都存在一個漏洞,即你公告了,土地房屋的主人卻可能不知道。

  其實,這樣的矛盾在許多徵地拆遷中都發生過:官方説發出了徵用公告,農民説沒發,或者説沒有看到。對此,筆者以為需要填補一個法律漏洞,即對於徵收土地房屋,不僅需要公告,而且必須向當事人送達,做到這點才可以避免公告發了卻沒看到的矛盾了。從理論上説,公告只是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但具體的徵收必須和土地房屋的被徵收人聯繫。這就好比法院的開庭雖然事先公告了,但還必須另外以書面形式送達訴訟當事人,才能保證其出庭應訴。值得指出的是,決定徵收的政府和被徵收人是平等的,雙方必須平等協商,而不是讓被徵收人去聽你的單方面決定。

  綜上所述,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新拆遷條例都需要修改,要在公告規定下面增加一條,即徵用的公告必須送達相關的被徵收人,寫明被徵收的土地面積、房産位置和面積、補償安置辦法等,送達需要接收人簽字。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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