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都市報訊(記者 羅琴)日前,記者從成都規劃局獲悉,《成都市建築工程違法建設處罰規定》現已正式施行。
該《規定》確定了違法建設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按照《規定》,今後物管用房、社區用房、公廁、門衛等配套設施的位置調整以及擅自增設門衛室、門廳等行為一併納入處罰。
《規定》明確,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項目,按照超出規劃許可建築面積的建設工程造價的10%處以罰款。
同時,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項目,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規劃許可建築面積,已經銷售的,按照銷售收入處以罰款;未銷售的,由房地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處以罰款。
對建築平面尺寸、層數、高度等實體建設符合規劃要求,地下實際建築面積小于規劃許可建築面積且無整改條件,減少的建築面積為地下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建築面積的,在保證停車位數量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減少部分的建築面積的建設工程造價的10%處以罰款。
據悉,凡被行政處罰的建築項目,納入城鄉規劃信用資訊管理,按照《成都市規劃管理局城鄉規劃信用管理規定》要求,對建設單位和建築設計單位作出相應處理,並抄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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