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小組討論會間隙,全國政協委員、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徐德明接受了記者專訪時稱,不動産登記的資訊“尊重公眾的意願,不願意公開就不公開。但登記後有利於保護個人産權。”
徐副部長的講話,在我理解來看來,有兩種解釋,一種理解是,將“公眾”作“公民個人”來理解,也就是説,是否公開不動産登記資訊由公民個人決定,不願意公開就不公開;另一種理解是,將“公眾”理解為一個集體概念,也就是説,是否公開不動産登記資訊由公眾集體來決定,由公眾投票決定,或者召開立法聽證會,再由全國人大審計表決決定,如果投票或者表決的結果是不願意公開,那就不公開。
推進不動産資訊登記,是有關部門近年來極力推動做的事情,這一制度,在目前來看,至少有三個好處,一是有利於有關部門準確地掌握房産資訊,便於統計資訊的準確和進行宏觀調控,也方便於今後房産稅的徵收;二是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確保公眾的利益;三是有利於反腐敗,讓官員及其家屬不法獲得的房産曝光。但是,從徐副部長的講話來看,無論作哪種理解,都不是十分有利於這幾個目標特別是反腐敗目標的實現,而且還可能造成公民個人隱私的洩露。
如果説不動産登記資訊,由公民個人來決定,不願意公開的就不公開,那麼,毫無疑問,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不願意公開,這裡麵包括幾乎所有的潛在貪官。那麼,公眾就無從知道官員到底有多少套房産,而他擁有這些房産是否與他的合法收入成正比,那麼,公眾就無從監督官員的財産,從而無法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那麼,反腐敗力度就會大大地消減。如果不動産登記資訊是否公開由公眾集體決定,一種結果是不公開,這同樣不利於反腐;另一種結果是公眾集體決定公開,官員的房産是公開了,有利於反腐,但是,普通公民個人的資訊卻也公開了,這就不利於保護他們的隱私。
在不動産資訊是否公開上,關鍵在於區分兩種不同類型的人。一種是普通公民,他們的個人房産資訊絕對是個人隱私,要嚴格保密,否則不利於他們日常的生活和交易,甚至還會招致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種是掌握一定公共權力並且具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本來,他們的房産資訊也屬於個人隱私,需要保護,但問題在於,他們掌握了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極容易用來個人牟取私利,其中房産就很可能是他們聚斂不法財産的産物,因此,對於掌握一定公共權力的官員而言,他們要犧牲一定的隱私,他們的房産資訊必須公開。
因此,在公民不動産資訊是否公開問題上,不宜以一句“尊重公眾的意願,不願意公開就不公開”了事,而是必須兩條腿走路,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對於具有一定級別的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必須強制性公開,供公眾查詢,以促進反腐敗和官員的守法。另一方面,對於普通公民而言,則制定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不能因為公民在購房等環節登記了個人資訊,就放棄對公民身份資訊、房産資訊等的保護,除非特殊情況,比如交易雙方要知道對方的資訊或者司法機關憑法定手續進行查詢外,一律不得公佈公民個人房産資訊,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楊濤(江西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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