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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土地入市 合理提高農民補償收益

2014-03-07 08:49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訊(記者 劉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集體建設性土地可以和國有土地實行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又提到要慎重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改革試點。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如何推進?在昨天的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首場記者會上,全國政協常委、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應對涉及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立改廢,同時,進行土地入市試點,合理提高農民的土地補償收益。

  陳錫文説,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很多方面,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改革徵地制度,逐步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二是逐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對於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適當地、合理地提高個人收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進入市場的問題。按照三中全會的《決定》,不是所有農村土地都能進入到建設用地市場。

  什麼樣的農村土地能夠進入呢?陳錫文解釋,第一,要符合規劃。第二,要符合用途管制。第三,只有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入市。按照現有規定,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可分為三類:一類最大的就是農民的宅基地。第二類就是農村的公益性和公共設施用地。第三類就是農村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實際指的就是鄉鎮企業用地。“倒過頭來講,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進入這個市場,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地同價。”他説。

  同時,農村土地進入市場還涉及三個法律問題,一是《憲法》。《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現在的城市建設用地都要從農民手裏徵過來變為國有土地才能建設,如果《憲法》這個規定不改,按理來説農村的建設用地就不能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二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出租和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就是它要用,只能批准之後自有自用才可以,現在它要進入市場,這個法律也要修改。三是涉及到《物權法》、《擔保法》等等。這裡面都明確提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和擔保,土地開發商拿到這個地不能抵押和擔保,那建設就沒法搞。

  陳錫文認為,現在首要是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對觸及到的法律法規應該立改廢,到底能不能立改廢,怎麼進行立改廢,那就要通過實踐,這就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獲得經驗之後再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這樣才能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制度。第二,《決定》已經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在這個過程中非常明確地提出,要適當、合理地提高個人的收益,就是對農民的補償收益要合理提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二次會議已經審查通過了今年的改革重點,其中包括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內容。這個決定通過後,各個專項改革領導小組、各個部門都在按照要點研究方案來確定哪些地方來搞試點,現在正在做這件事情,我想不久之後就會進行試點。”他透露。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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