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冷靜、朱珍珍)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對市林業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一起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違章在林地施工建設房屋的案件作出了終審裁定。
據悉,這是該院近五年來受理的首宗涉及林地違法而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糾紛強制執行案件。
合作社社長違規建別墅
去年6月,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舉報稱在東城區牛山上山門村“茶園山”(土名)山頭林地有人違規建房。經相關部門查實,違法人為上山門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長李某,其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下擅自在林地上建築房屋146.56平方米。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舉報後,于6月10日立案,並將該案調查情況移交市林業局處理。去年8月5日,市林業局向李某發出相關法律文書,李某在收到上述文書時,在送達文書上明確表示放棄陳述和申辯,並放棄聽證權利。
同日,市林業局作出了《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某于2011年10月期間,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下,擅自施工建築房屋,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並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李某處以1465.6元罰款及限期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
法院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李某收到《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次日繳交了罰款1465.6元,但其對於限期恢復林地原狀的處罰一直未履行,且李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後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市林業局依法將該案向市第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法院經審查最終判決准予強制執行。目前,該案已移送法院執行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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