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東北及中西部  > 正文

趙志紅案二審開庭 呼格吉勒圖父母參加旁聽

2015-04-15 08:40 來源:央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央廣網呼和浩特4月14日消息(記者孫瑩 寶音)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上訴)一案。

  一審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判決書中第一起就是備受社會關注的1996年“四﹒九”楊某某被害案。認定,趙志紅是“呼格吉勒圖案”的真兇。再次證明了呼格吉勒圖的清白。

  2月9日上午,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數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趙志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及其嚴重,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一審審判長:經查,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於坦白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係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宣判後,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今天上午,內蒙古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搶劫罪、盜竊罪部分。

  審判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現在開庭,法警傳原審被告人趙志紅到庭。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上午9時內蒙古高院在一號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搶劫罪、盜竊罪部分;對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及相關的搶劫罪部分,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

  趙志紅身著一身灰色衣服被法警帶入法庭。審判長對其基本資訊進行了詢問:

  審判長:趙志紅你收到這個判決後提出上訴了嗎?

  趙志紅:提出了。

  助審員宣讀了原審判決書內容:

  助審員:一、被告人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二、被告人趙志紅.......

  審判長:趙志紅,剛才審判員所宣讀的判決書內容你是否聽清楚?

  趙志紅:聽清楚了。

  審判長:和你所收到的判決書一致嗎?

  趙志紅:內容一致。

  今天上午的法庭審理,主要針對趙志紅一起搶劫犯罪、兩起盜竊犯罪進行了審理。二審階段,上訴人趙志紅委託內蒙古伊敏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飛、張瑞軍為其進行辯護。辯護人當庭提出一審認定的上述三起搶劫、盜竊事實均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

  審判員:辯護人對該起事實的證據有沒有意見?

  辯護人:有意見。辯護人對一審法院産生的上述證據有以下意見,第一點,受害人報案和詢問筆錄中反應的被搶劫的事實和上訴人趙志紅在偵查階段的供訴和當庭的供訴有重要的情節不相符。

  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述三起搶劫、盜竊事實,趙志紅供認不諱,檢察機關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檢察員:上述三起事實係趙志紅所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

  審判員:上訴人趙志紅,你有沒有新的自行辯護意見?

  趙志紅:對這三起沒有了。

  審判長:對上述三起犯罪事實的最後陳述,將在全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後,與對其他犯罪事實的最後陳述一起進行。現在休庭。

  今天下午開始,內蒙古高院將對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部分不公開審理。因趙志紅對自己上訴意見的陳述與殺人、強姦部分相關,所以將在不公開審理階段進行。

  審判長:你的上訴狀裏涉及個人隱私的犯罪事實,上午公開開庭審理階段不能提及,可以在不公開開庭審理的階段,可以提。

  審理預計持續兩天。呼格吉勒圖父母今天上午也來到內蒙古高院旁聽。

[責任編輯: 王君飛]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