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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調整城鄉低保標準 城市低保提高到400元/月

2013-01-24 13:55 來源:長春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我市再次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從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城市低保標準提高到400元/人/月

  農村低保標準提高到2500元/人/年

  昨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城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

  城區城鄉低保標準提高幅度

  (一)城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標準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其中雙陽區由原標準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將城區城市分類施保對象中孤老補助標準由原來上浮20%提高到上浮30%;孤兒(18周歲以下)、優撫對象、重殘、幼兒和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補助標準由原來上浮20%提高到上浮25%;一般殘疾人、重病患者、單親家庭成員、70周歲以上老人(不含80周歲至89周歲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學生(在高中或職業學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讀)補助標準由原來上浮10%提高到上浮15%。

  (二)城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標準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00元,年每人平均補助標準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雙陽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由原標準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00元,年每人平均補助標準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區城市低保邊緣戶標準:由原標準的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確定為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調整後城市低保標準、城市低保邊緣戶標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範圍:戶籍在我市城區及經開區、凈月區、高新區、汽車區、蓮花山旅遊度假區的非農業居民。

  (六)調整後農村低保標準的範圍:戶籍在我市城區及經開區、凈月區、高新區、汽車區、蓮花山旅遊度假區的農業居民。

  據介紹,提高城區城鄉低保標準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執行。

  新標準實施時間

  提高城區城鄉低保標準、城市低保邊緣戶標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提高城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對去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13年1月份按照新標準領取城鎮低保金;因提高城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新增加的城區城市低保家庭,可按長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程式,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家庭,按新標準及時納入城市低保範圍。

  提高城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對2012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從2013年1月份開始按照新標準領取農村低保金;因提高城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新增加的城區農村低保家庭,可按長春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程式,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家庭,按新標準及時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城區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認定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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