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以下簡稱《通知》)已于近日下發。《通知》轉發了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支援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出臺《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決近年來我國迅速發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特別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消費者模式下,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的實際問題,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分為3部分,共12條。第一部分是具體的支援政策,其中包括對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的分類、建立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建立相適應的檢驗監管模式、支援企業正常收結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實施相適應的稅收政策,以及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第二部分是實施要求。自《意見》發佈之日起,先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同時,也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等9個《意見》制訂部門的職責做出明確界定,對各地方政府貫徹落實《意見》提出明確要求。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項,主要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進行定義,以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的有關工作做了補充説明,指出目前企業對企業出口主要按一般貿易方式報關,仍按現行有關貿易政策執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有關政策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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