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0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日發佈消息稱,國務院已經批復並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要求,上海自貿試驗區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應用。完善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和公共信用資訊應用清單,強化政府信用資訊公開,探索建立採信第三方信用産品和服務的制度安排。
《方案》顯示,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20.72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8.78平方公里)以及陸家嘴金融片區(34.26平方公里)、金橋開發片區(20.48平方公里)、張江高科技片區(37.2平方公里)。
國務院強調,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形成深化改革新動力、擴大開放新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國務院要求,擴展區域後的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繼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準。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全文如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運作以來,圍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積極探索,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的要求,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防控風險作為重要底線,把企業作為重要主體,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更廣領域和更大空間積極探索以制度創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徑,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自貿試驗區成為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做好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總結推廣,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發展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自貿試驗區“繼續積極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探索不停步、深耕試驗區”的要求,深化完善以負面清單管理為核心的投資管理制度、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的貿易監管制度、以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為目標的金融創新制度、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體系,充分發揮金融貿易、先進製造、科技創新等重點功能承載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力爭建設成為開放度最高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三)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20.72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8.78平方公里)以及陸家嘴金融片區(34.26平方公里)、金橋開發片區(20.48平方公里)、張江高科技片區(37.2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浦東新區要加大自主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管理模式創新,加強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完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負面清單制度成為市場準入管理的主要方式,轉變以行政審批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制定發佈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進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監管標準規範制度建設,加快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應用。完善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和公共信用資訊應用清單,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産業促進等方面,擴大信用資訊和信用産品應用,強化政府信用資訊公開,探索建立採信第三方信用産品和服務的制度安排。支援信用産品開發,促進徵信市場發展。
3.加強資訊共用和服務平臺應用。加快以大數據中心和資訊交換樞紐為主要功能的資訊共用和服務平臺建設,擴大部門間資訊交換和應用領域,逐步統一資訊標準,加強資訊安全保障,推進部門協同管理,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撐。
4.健全綜合執法體系。明確執法主體以及相對統一的執法程式和文書,建立聯動聯勤平臺,完善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健全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等綜合執法體系,建立資訊共用、資源整合、執法聯動、措施協同的監管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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