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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不再建高污染項目 城區內項目逐步調整或搬遷

2014-08-14 11:2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備受關注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日前正式在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上“亮相”,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與之前送省人大會議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相比,徵求意見稿不僅保留了對污染企業的“雙罰制”、“按日加罰”等條款,還新增加了一項——將在珠三角區域內嚴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設項目。

  珠三角城區內高污染項目或將搬遷

  引人注意的是,“嚴控”並不是一項“空泛”規定,而是非常明確地提出——在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煉化、煉鋼煉鐵、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並嚴格控制印染、電鍍(含配套電鍍)、制漿造紙、鞣革、鉛酸蓄電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

  在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已建的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燃煤電站,應建設配套脫硫、脫硝和除塵等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措施。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珠三角區域內的城市市區內,不得建污染嚴重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紙、鋼鐵、建材等工業項目;已建的應當逐步調整或者搬遷。

  不僅是珠三角地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潔能源。

珠三角或出臺更嚴格機動車排放標準

  機動車尾氣已成為環境污染的一大源頭。為此,徵求意見稿提出,省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決定對新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並對珠江三角洲地區以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制定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各地級以上市也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行駛區域、限制行駛時間或者限制行駛車型等排氣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並在國家和省的規定期限內淘汰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標車。

  對於污染重、行駛距離長的柴油車、公交車、計程車等機動車,徵求意見稿強調,應定期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佈空氣重污染的預警資訊,並按照預警級別實施責令有關企業停産或限産、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相應的應對措施。

[責任編輯: 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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