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區別很大,即使同一城市,城鄉之間、不同區縣之間也不相同
●基層“運作空間”巨大,實際徵收由基層徵收人員“自由裁量”的情況很普遍
●計劃生育目前管得住的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和國有單位人員,在非公機構工作的中産家庭越來越多地選擇交錢
據新華社廣州7月29日電(記者肖思思、葉前)地方標準不一、彈性空間大、未下達徵收決定書即收社會撫養費、高收入人群“超生”罰款無法可依,未完成考核任務借款墊付……廣東29日公佈關於該省24.52億元社會撫養費的最新審計報告,再次暴露社會撫養費徵收中的“怪現象”。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説:“解決糊塗賬問題,相關部門應將資訊公開常態化,像曬‘三公’一樣曬出賬本。”
24.52億元社會撫養費徵收亂象叢生
29日,廣東審計廳審計長藍佛安向該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對全省22個縣(市、區,以下統稱縣)2012至2013年度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發現,22個縣2012至2013年共徵收社會撫養費24.52億元。
在廣東省針對社會撫養費的這次專項審計中,發現問題重重:有5個縣出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中部分條款內容與中央和省有關規定不符;22個縣均未制定核實高收入人群實際收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其中有8個縣未按高收入人群的實際收入計徵其社會撫養費;7個縣截留社會撫養費3749.3萬元;有4個縣11個徵收單位為完成縣下達的徵收考核任務,利用借款等其他資金墊付社會撫養費729.4萬元;有的縣徵收單位虛開社會撫養費收據14.4萬元。有2個縣9個徵收單位使用工作人員個人賬戶管理社會撫養費1653.4萬元;有7個縣未下達徵收決定書就徵收社會撫養費,涉及19028件;有13個縣先徵收後下達徵收決定書1581件;有4個縣徵收單位票據使用不規範。
標準不一、彈性空間大
2002年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以當地居民年每人平均收入為參考基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準和超生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記者了解到,各地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區別很大,經濟發達地區高、經濟落後地區低。綜合各地標準,超生一孩一般為其年收入的2至8倍,彈性空間非常大,超生兩孩則更有彈性,上海是3至10倍,而北京等地是6至20倍。即使同一城市,城鄉之間、不同區縣之間也不相同。
專家質疑,徵收既可按所在地又能按戶籍地,一些富裕階層在大城市超生,到戶籍地受罰。例如同在廣州市,以2012年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孩子為例,越秀區為31.4萬元,番禺區為24萬元。
在轟動全國的廣州八胞胎案例中,當事父母戶籍所在地為肇慶市,而實際居住在廣州。八胞胎父母屬高收入人群,如按廣州標準,超生1個徵收超過20萬元;而如果是肇慶標準,只要數萬元。兩地徵收標準相差近10倍,按實際收入還是當地居民每人平均收入的相應倍數繳納則相差25倍多。
由於徵收標準不一,給基層的實際運作留下了很大的“運作空間”,出現了社會上流傳的“同孩不同價”的現象。一位計生部門幹部告訴記者説,由於徵收阻力大,實際徵收由基層徵收人員“自由裁量”的情況很普遍,“按規定應交10萬元的,找人送禮説説情,就只交5萬元了。”
“計劃生育目前管得住的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和國有單位人員,在非公機構工作的中産家庭越來越多地選擇交錢超生。社會上一些個體戶、私營業主將徵收社會撫養費直接理解為:只要有錢交罰款,想生幾個生幾個。”這位基層計生幹部説。
用途成疑:社會撫養費與部門福利掛鉤
廣州市財政局曾接受記者採訪稱,社會撫養費作為行政性收費收入中的一項子收入,由區財政部門負責徵收,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部納入區地方財力統一使用,作為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一部分,統籌用於同級財政計生支出。然而,“納入地方財政”的解釋顯然沒有完全打消公眾疑問。在現實中,類似社會撫養費這類的罰款收入往往與部門利益掛鉤,成為公眾不滿收費最主要的原因。
面對公眾和媒體“鉅額社會撫養費用途成疑”的質疑,計生部門解釋,財政每年都會根據計生部門的需要做一個合理預算,支出除了計生工作人員工資和機構運轉費用,還包括基層計生服務站所的建設、獎勵計生家庭、計生並發癥與失獨家庭扶助等工作。
廣州市直單位一位幹部告訴記者,只要本單位上一年度沒有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一般每人可領2000多元的“計生獎”。多位學者認為,即便不存在“部門自肥”的情況,用社會撫養費來貼補計生工作,特別是給公職人員和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發計生獎,必會引起社會反彈,這也給未來收支公開埋下了一顆炸彈。
包括韓志鵬在內的一些代表委員建議,考慮到徵收社會撫養費作為目前計生工作的少有抓手之一,短時間裏廢除不現實,建議社會撫養費應與交通罰款一樣,直接向銀行專戶交錢並予以公開,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責任編輯: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