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升級企業裁員超20人需報告
廣東發佈相關意見:並需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
3日,廣東省人社廳發佈了《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擬規定,在企業轉型升級中,企業與職工協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但企業裁員20人以上需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並將裁員方案向人社部門報告。
《意見》表示,在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應當依法理順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堅持資訊公開、提前告知、平等協商、妥善安置的原則。
《意見》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同時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
企業轉型升級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怎麼辦?《意見》明確,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而企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將裁員方案向人社部門報告。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職工工資。企業存在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情況的,應在轉型升級前,依法補發、清繳。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