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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因私赴臺

2013-01-16 10:00 來源:國務院臺辦 字號:       轉發 列印

  大陸居民申請因私前往臺灣探親、定居、訪友、就醫、接受和處理財産、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的有關手續與應邀赴臺基本相同,但不需辦理赴臺批件或立項批復。

  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前往臺灣,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

  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私赴臺,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詳細情況可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了解。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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