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在大陸期間,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臺胞證有效期內按時離境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的入出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延長其在大陸的停留期。有關申請延長停留期的具體規定,主要由臺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制定。
根據1991年12月17日頒布的《兩岸往來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臺胞證有效期後仍滯留在大陸的,屬於“逾期非法居留”,可以“處以警告,單處或並處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罰款”。逾期居留的臺胞,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本人親自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書面陳述並説明過期原因;
(二)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教育;
(三)臺胞提供2寸照片一張(黑白、彩色均可),填寫港澳臺僑證件延期、補發申請審批表;
(四)公安機關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每逾期一日罰款人民幣100元計算;
(五)公安機關將已超過有效期的“臺胞證”延期一個月有效,該有效期自處罰之日起計算。臺胞必須在有效期內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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