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申請居留簽注的條件:
1、在大陸投資的;
2、在大陸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
3、在大陸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
4、在大陸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
5、在大陸購置房産的;
6、與大陸居民結婚的;
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
8、第1-7項所述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
9、寄養在大陸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子女;
10、在大陸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臺灣居民;
11、其他確有需要的臺灣居民。
申請居留簽注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33×48mm)的臺胞證、簽注申請表;
(二)提交有效的臺胞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首次申請居留簽注的,須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交驗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1)在大陸投資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批准證書;
(2)在大陸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提交與任職、就業部門簽訂的聘用合同、單位公函或就業管理部門簽發的就業證;
(3)在大陸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提交入學通知書或主管部門的證明;
(4)在大陸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提交所在單位的證明;
(5)在大陸購置房産的,提交房産證或房産證明;
(6)與大陸居民結婚的,提交結婚證;
(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屬中的臺胞,提交駐華機構的照會或公函;
(8)本條第1-7項所述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9)寄養在大陸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子女,應提交大陸關係人出具的關係證明以及其父母的寄養聲明、父母身份證件複印件;
(10)在大陸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臺胞,提交大陸關係人出具的關係證明。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