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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先生”1元團購理財 “湊份子”或監管空白

2014-08-20 11:13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期,一家打破銀行理財産品5萬元起購門檻、最低1元以團購形式銷售多家銀行理財産品的理財網站引發關注。這家叫“錢先生”的網站聲稱,100%保證資金安全,卻未能得到銀行認可,渤海銀行、北京銀行等銀行紛紛發佈聲明,撇清與“錢先生”之間的關係。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金融大行其道,通過網際網路銷售金融産品也變得火熱起來,與此同時,理財産品的這一銷售方式也存在諸多亂象。

  專業人士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允許的解決方案是,銀行理財産品可在第三方網點投放廣告,而非代為銷售。

  與傳統金融機構和新興的P2P、眾籌相比,網際網路金融産品銷售一直處於監管空白地帶,有專家表示,作為網際網路渠道代賣銀行理財産品,應當要求資質且到屬地銀監部門報告。

  “錢先生”自稱不代銷理財品/

  “錢先生”是誰?《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其官網,網站介紹稱:“錢先生理財平臺是一款針對普通大眾的理財顧問平臺,平臺的特點有中立,不代銷、産品齊全、智慧化資産配置以及打破最低五萬元起購的銀行理財産品規則,把門檻降低,就算手上只有1元錢閒散資金也能理財”等宣傳。

  而記者點擊該網站銀行理財産品一欄中發現,網站提供了41家銀行共181款理財産品。

  如浙商銀行永樂理財2014年第45期A款人民幣理財産品可以1元起購,而這款産品在浙商銀行官網上的購買門檻,個人則為5萬元,機構100萬元。

  除此之外,該網站還可以跨行購買理財産品。錢先生方面稱,公司聯合各大銀行打造了強大的跨行購買功能。除可用工行、農行、建行、招行、浦發等多家銀行網銀支付外,“錢先生”還支援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目前,“錢先生”已有近100萬註冊用戶,每人平均投資金額約4000~5000元。

  而記者就 “網站上銀行理財産品是以什麼渠道獲得的”採訪“錢先生”的一位負責人時,該負責人表示,不能回答媒體的問題,只能由公司CEO張岩接受採訪。

  “公司有自身的紀律,投資人都是有硬性的規定,不可能違反協議,”上述負責人表示,他還提到投資人就是盛大資本,這也顯現出投資人開始向公司方面施壓。

  此前有報道稱,據“錢先生”平臺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平臺主要是把全國各地用戶較少的資金集合起來,通過平臺法人代表--張岩開立個人賬戶,以該法人代表名義去做風險測評、面簽和購買理財産品,投資者委託“錢先生”理財,投資者將獲得“錢先生”的委託理財電子合同。

  據記者了解,目前多數金融搜索網站採用的代銷方式,渠道是與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等的理財顧問或理財經理簽約,並不經過總行等簽約,而“錢先生”等網站團購理財産品的模式較為獨特。

  銀行紛紛撇清關係/

  如今,“錢先生”等團購理財産品模式正遭受越來越多的質疑。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颯律師表示,金融産品網際網路銷售、推介並非完全放開。

  根據銀監會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前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業銀行對理財産品的銷售也不能進行任何委託和外包。

  有業內人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錢先生”通過團購方式投資理財産品,或涉嫌違規。不過,該人士也表示,政策法規也應適時放開。

  盈科律師事務所楊淑倩律師也告訴記者,1元團購銀行理財産品在運作方式上屬於委託理財的形式。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九款中規定,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如果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等,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也有專家擔心,投資者通過“錢先生”組團購買銀行理財産品,實際上與銀行簽署購買理財産品協議的是“錢先生”,投資者與銀行之間根本沒有發生任何的投資理財關係,如果理財産品或平臺出現問題,投資者很難維權。

  “錢先生”公司董事長張岩此前表示,“錢先生”不是銀行理財産品的代銷渠道,而是接受用戶委託、代購銀行理財産品。投資者把資金打到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浙江貝付的虛擬賬戶,通過張岩個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購買理財産品。投資者下單、購買理財全部通過系統程式自動完成,不能人工篡改,資金流向沒有時間錯配,也沒有産品錯配。

  事實上,“錢先生”不僅遭受外界的質疑,銀行也紛紛撇清和它的關係。

  2014年7月29日,渤海銀行其官網上表示,該行從未與“錢先生”網站開展過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亦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機構代辦 “添金寶”業務或銷售理財産品,該網站所羅列的渤海銀行産品資訊及相關資金流向從未得到渤海銀行任何形式的授權和許可。

  8月13日,北京農商銀行也在官網發佈聲明稱,從未授權“錢先生”網站及其他機構銷售該行理財産品,亦從未與其開展任何形式的理財産品銷售業務合作。

  而在今年初,農行、中行、北京銀行、廣發銀行均在官網發佈了澄清公告,表示從未授權“錢先生”網站及其相關機構銷售理財産品,亦從未與該網站開展任何形式的理財産品業務合作。

  面臨監管困境 /

  事實上,團購購買理財品,“錢先生”並非首家。此前一個叫做“信託100”的理財平臺就曾以100元作為起投標準,團購正規渠道100萬元才能起投的信託産品。

  據記者了解,根據網站提供的投資協議範本顯示,投資者同意通過“信託100”網站委託財商通或第三方理財公司間接代理購買信託産品,簽署相應信託産品認購合同。該網站將信託計劃拆分成100元/份,用戶通過實名註冊、綁定銀行卡後,即可購買具體信託産品。

  然而,銀監會、信託業內人士並不認同信託100網站的“團購”模式,指出該模式違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的認購有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的要求。

  銀監會非銀部副主任張電中此前曾強調,“信託100”運作情況肯定是有問題的,對於這一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嚴肅處理。而“信託100”網站合夥人傅佳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不接受“非法信託活動”的定義。

  在“信託100”網站的一則發表于4月17日的聲明中,“信託100”引用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獨立法律意見:對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對合資格投資人的認定原則,“信託100”將自覺開展內部合規性審查,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合作單位進行溝通,如有違反,將在本聲明發佈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調整。不過,記者發現,“信託100”的相關業務仍在進行中。

  據了解,對於“錢先生”這類平臺,銀行、信託等機構也只能發聲明撇清關係,但卻面臨無人監管的現狀。

  過去一年,P2P和股權眾籌雖然已經確定由銀監會和證監會管理,但至今沒有監管的細則出臺,而“錢先生”和“信託100”等網上第三方理財機構則游離在監管體系之外。

  用益信託分析師廖鶴凱表示,信託公司屬於銀監會的監管範圍,銀監會的表態其實已經是禁止信託公司與“信託100”進行合作,但銀監會不可能將每一個第三方理財機構以及網際網路銷售平臺都納入監管。

  CIFC中國網際網路金融聯盟創始人王斌表示,不管是“錢先生”還是“信託100”,必須獲得機構授權才能銷售,如果沒有機構的授權擅自銷售就是不合規。另外,這些金融網站就應由銀監會來監管。

  肖颯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於網際網路代賣銀行理財産品,應當要求資質且到屬地銀監部門報告。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允許的解決方案是,銀行理財産品可在第三方網點投放廣告,而非代為銷售。

  而對於基金産品,根據相關規定,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可以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業務提供輔助服務。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自行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其經營者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對於銷售加支付閉環交易,需要申請基金銷售支付牌照。”匯付金融總裁劉鋼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史青偉)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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