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名稱:赴臺灣地區舉辦招商、辦展、參展活動審批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一百七十八項
備註:
目前,臺灣方面僅開放了在臺灣舉辦的大型展覽會期間同期舉辦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或大陸商品展。以下是赴臺辦展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要求和許可程式,赴臺參展、舉辦招商活動另行規定。
申請條件:
組展單位條件參照2006年5月1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修訂並重新公佈的《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貿促展管[2006]28號文件)第二章第五條執行。
申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展覽會的籌備工作方案;
三、處理突發事件的方案;
四、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對舉辦該展覽的核準文件;
五、臺灣地區辦展單位的邀請函;
六、臺灣地區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的有關介紹;
七、擬參展企業及其展品的有關情況等;
八、如在展覽會期間同時舉辦兩岸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論壇,須提供論壇的方案;
九、展品智慧財産權保護情況;
十、上屆展覽會總結(首次舉辦可免);
十一、地方單位主辦的,還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函;
十二、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許可程式:
一、 申請單位應在展覽舉辦前6個月將申請材料經行政服務中心送商務部臺港澳司,商務部臺港澳司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如齊全簽收申請材料,如不齊全退行政服務中心,並由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申辦單位補全材料。
二、臺港澳司進行如下項目審查:
(一)主辦單位申請條件;
(二)展覽會舉辦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規範性,主辦協辦單位的辦展能力;
(三)展覽會名稱、展品內容、展出面積、時間、地點、籌組方案和計劃等。
以祖國大陸名義與臺灣地區聯合舉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應冠以"海峽兩岸××展覽會"的名稱;以大陸各省市(直轄市、自治區)名義與臺灣地區聯合舉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應冠以該省(直轄市、自治區)之名或其與臺灣地區之名(如:"福建省××展銷會"、"閩臺××展覽會"、"滬臺××展覽會"等)。
(四)展覽會展品智慧財産權保護情況及措施。赴臺辦展的展品應符合國家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和國家産業政策,具有先進水準,有利於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
(五)在展覽會的籌組和展出過程中,恪守一個中國的原則,遵守我有關法律和規定,遵守涉臺工作紀律。
(六) 同類展覽會審批原則:
1、優先批准具備一定規模、影響好、定期舉辦的展覽;
2、優先批准具有行業優勢和辦展經驗的主辦單位舉辦的展覽。
三、項目經商務部臺港澳司審核並經商務部部領導批准,會簽國臺辦同意後,即批復申請單位。沒有通過的申請退行政服務中心告申請單位。
告知方式:商務部部函
承諾時間:45個工作日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臺港澳司 65197053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責任編輯: 李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