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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全國性電信註冊資本最低10億

2008-09-16 15:01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務院日前公佈了修改後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規定的制定旨在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

    原《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五條被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責任編輯: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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