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緯網11月24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正式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自2016年起針對炸雞、薯條、洋芋片、可樂、巧克力等垃圾食品,祭出“促銷限制”禁令,不得再有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産品送玩具”活動等行為,違者最高可罰400萬(新台幣,下同)。
據報道,新禁令上路後,首當其衝的,包括常以隨餐附贈玩具、集點換玩具等作為促銷手法的快餐業者、零食飲料業者;且禁令同時還有廣告限制,禁止上述業者在下午5點至晚間9點的下課後黃金時段,不得于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食藥署”日前公告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限制的是不適合未滿12歲兒童長期食用的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所供應的食品。
“食藥署企科組科長”黃維生表示,只要脂肪所佔熱量為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所佔熱量為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以及額外添加糖所佔熱量為總熱量10%以上,即視為垃圾食品,通通得遵守“促銷限制”和“廣告限制”2大禁令。
不過,部分主打好吃又好玩的零嘴,如出奇蛋,黃維生説,由於本身屬於“食玩合一”的産品,因此,只要未特別針對玩具進行促銷,就不涉及違規。
臺“食藥署”強調,新制2016年1月1日上路,之後只要再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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