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僱主若涉性別歧視,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並增訂僱主應給勞工5天有薪産檢假,陪産假也從現行3天增為5天。圖為年輕女性上班族下班。(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勞工每年新增5天有薪産檢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的有薪陪産假也從3天增為5天。此外,修法也提高罰則,僱主若涉性別歧視,將從現行的10萬元(新台幣,下同)到50萬元罰款,調高到30萬元到150萬元。
臺灣現行“性平法”規定,僱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僱主違反相關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且應公佈違規僱主姓名或名稱,並限期改善。新規定上路後提高罰款,明定僱主違反性別歧視相關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另現行“性平法”規定,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時,僱主應給陪産假3日,陪産假期間薪資照給,但未有有薪産檢假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受雇者妊娠期間,僱主應給予産檢假5天;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時,僱主應給予陪産假5天,且産檢假及陪産假的薪資照給。
“性平法”修訂後也放寬育嬰假規定,原本必須任滿1年才可以請假,現在任滿半年就可以請假;父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的“試行”期間,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也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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